鄭州城市雕塑管理辦法公布 損壞最高罰款達5000元
城市雕塑是一個城市人文和精神象征最典型的載體,一個好的城市雕塑可以成為一個城市的象征、一個城市的名片。昨日,市政府公布《鄭州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》,加強城市雕塑規劃、 建設和管理,提升城市文化品位。新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依據《辦法》,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、歷史人物以及道路、廣場、車站、風景名勝區等有重要影響地段的城市雕塑建設項目設計方案, 應當采取招標、 公開征集等方式確定。
《辦法》提出,不得破壞、污損、損毀、遮擋城市雕塑, 禁止在城市雕塑上涂寫、刻畫、張貼、懸掛,不得擅自復制城市雕塑。破壞、污損、損毀、遮擋城市雕塑的,責令改正,處以5000元罰款;在城市雕塑上涂寫、刻畫、張貼、 懸掛的,責令改正, 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。
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或者拆除經批準建成的城市雕塑。根據《辦法》,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確需遷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, 應當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。所需費用由要求遷移或者拆除的單位承擔,對權益人造成損失的,應當依法補償。城市雕塑遷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施工。擅自遷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, 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。
同時,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投訴、舉報制度,接到投訴、舉報后, 應當及時查處。(記者趙文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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